哈尔滨市贫困家庭残疾学生接受义务教育和高中教育资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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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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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满足贫困家庭残疾学生接受义务教育和高中教育需要生活救助的迫切愿望,保障残疾学生能够接受不同层次教育的权利,从而实现我市对贫困家庭残疾学生教育实行全程资助的工作目标,在实施《哈尔滨市残疾人及特困残疾人家庭子女接受中高等教育资助办法》的基础上,特制定《哈尔滨市贫困家庭残疾学生接受义务教育和高中教育资助办法》。
一、资助对象
全市享受城镇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接受义务教育和高中教育的贫困家庭残疾学生,既在特殊教育学校就读的贫困家庭盲、聋哑和智力残疾学生及在普通小学、中学和高中随班就读的贫困家庭肢体残疾学生。
二、资助标准
(一)接受义务教育贫困家庭残疾学生每人每年400元。
(二)接受高中教育贫困家庭残疾学生每人每年500元。
三、资金来源
贫困家庭残疾学生资助由市及区、县(市)残联按照资助标准各承担50%,所需资金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
四、资助认定及资金发放
(一)由资助对象本人或其父母向所在区、县(市)残联提出申请,并出具在校学习证明、学生本人残疾证、家庭低保金领取证及户口簿等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二)区、县(市)残联负责对申请人提出资助请求进行资格审核,符合资助条件的,填写《哈尔滨市贫困家庭残疾学生义务(高中)教育资助明细表》(一式两份),并将资助对象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哈尔滨市贫困家庭残疾学生义务(高中)教育资助明细表》于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后两个月内(9月1至10月31日)报市残联审核。
(三)市残联对各区、县(市)残联受资助人员进行审核认定,符合条件的填写《哈尔滨市贫困家庭残疾学生义务教育和高中教育资助审批表》(一式三份),各区、县(市)持《哈尔滨市贫困家庭残疾学生义务教育和高中教育资助审批表》到市残联财务部门领取本区、县(市)资助金。
五、有关要求
(一)各区、县(市)残联在向贫困家庭残疾学生发放资助金时,要认真填写《区、县(市)教育贫困学生资助金发放明细表》,不得缺项或空项。
(二)各区、县(市)残联要加强资助工作管理,指定人员负责此项工作,建立受资助学生档案,档案包括: 《哈尔滨市贫困家庭残疾学生义务教育和高中教育资助审批表》、《哈尔滨市贫困家庭残疾学生义务(高中)教育资助明细表》、《区、县(市)教育贫困学生资助金发放明细表》及受资助学生有关证明的复印件。
(三)市残联依据《哈尔滨市贫困家庭残疾学生义务(高中)教育资助明细表》,在年终目标考核时,对各地资助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六、本办法自二00九年九月一日起执行,在执行中出现问题,由哈尔滨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